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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據新華社北京4月4日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4日就《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“偽基站”設備的規定(征求意見稿)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規定禁止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組織生產、銷售、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“偽基站”設備。
  為制止和打擊生產、銷售、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“偽基站”設備的違法犯罪行為,工商總局聯合公安部、質檢總局研究起草了《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“偽基站”設備的規定(征求意見稿)》。
  對經公安機關認定的生產、銷售、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、“偽基站”設備行為,構成犯罪的,直接由公安機關給予刑事打擊;不構成犯罪的,由公安機關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,依法運用行政處罰手段予以打擊。
  規定擬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。  (原標題:禁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器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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